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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410号

孙启申与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启申,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孙启申。被执行人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启申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启申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