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18号谢名坤与谢名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名坤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赔偿款,申请人谢名坤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文
审 判 员 莫文召
代理
审判员 袁光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