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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518号

2015绥执字第518号(谢名坤与谢名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18号谢名坤与谢名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名坤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赔偿款,申请人谢名坤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文

审 判 员  莫文召

代理

审判员  袁光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