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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刑初374号

麦金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麦金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金有,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金有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华,被告人麦金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麦金有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北二里英子专业美发室前看到被害人黄某在店内沙发上休息被告人麦金有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北二里某某美发室前看到被害人黄某在店内沙发上休息,其身旁放有一台vivo牌X6Plus型手机,麦金有遂进入店内将上述手机盗走,并于同日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的vivo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86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麦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金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麦金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麦金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上述涉案手机已被销赃变卖,所得钱款已遭被告人麦金有用于赌博,挥霍一空。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金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盗手机购买凭证,户籍证明,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麦金有的供述,鉴定聘请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金有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麦金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麦金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金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麦金有退赔被害人黄柳英经济损失人民币责令被告人麦金有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元(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害人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张显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德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