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2440号原��: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盾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1816号、1817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应夏君。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成公司)与被告广西盾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盾豪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盾豪公司向原告连成公司支付货款60810元;2、被告盾豪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81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为1335元,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盾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4日,盾豪公司与连成公司签订编号为NN15-017号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盾豪公司因项目之需向连成公司购买水泵设备,总金额为73000元,购买的设备为65WQ(Ⅱ)40-15-4排污泵12台、型号SLG生活水泵6台及配套LEC控制柜9台,均使用于南宁市邕宁昌泰水立方项目。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10000元作为预付款,款到后合同立即生效;货到三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即60810元;剩余3%即219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七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盾豪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000元。2015年4月货到后,盾豪公司未支付货到款,至今尚欠货款60810元。被告盾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月14日。
二、标的物:潜污泵、生活水泵及其配套控制柜。
三、总价款:73000元。
四、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
五、付款时间:盾豪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10000元,于货到三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即60810元,于质保期满一年后七天内付清剩余3%即质保金2190元。
六、违约责任:未约定。
七、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盾豪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连成公司支付10000元。2015年5月30日,盾豪公司书面确认收到盾豪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盾豪公司至今欠付剩余货款60810元。
八、其他约定:货到一个月内需安装调试,如果由于需方原因无法安装调试的,视为安装调试合格,需方按合同约定付款,供方继续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
本院认为:连成公司与盾豪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盾豪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货款60810元,构成违约,连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盾豪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810元;
二、被告广西盾豪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81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5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盾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羽斯
代理
审判员 农 原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危杨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