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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1052号

吴峰与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峰,济南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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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吴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海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峰与济南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2015]3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10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千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