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363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镇龙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聂勇,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蒲进,男,汉族,教师,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黄艳丽,女,汉族,医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进、黄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蒲进、黄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安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