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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执7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李晓敏,李培智,侯维云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负责人吴正大,男,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男,该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晓敏,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李培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侯维云,女,1972年5月13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与李晓敏、李培智、侯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敏,于2016年年初全家外出务工,现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名下的房产有,位于古州镇木结构房屋两层,建筑面积219.98㎡,该房产李晓敏已于2011年12月18日转让给本村的李远程、李明海二人,与其妻杨焕美共有砖木结构房屋一层,建筑面积61.36㎡,亦位于古州镇,该房系李晓敏转让132号房屋后得款修建的;被执行人李培智因服刑期满刚从监狱出来,其母正生病住院需要花钱,现李培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侯维云早已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现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征得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的同意,对(2015)榕民初字第6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晓敏、李培智、候维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元章

审判员  封安允

审判员  宋文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茹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