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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081号

张保忠与王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保忠,王洪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081号原告张保忠。被告王洪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忠与被告王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保忠负担。

审判员  张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