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081号原告张保忠。被告王洪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忠与被告王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保忠负担。
审判员 张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更多数据:
张保忠与王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081号原告张保忠。被告王洪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忠与被告王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保忠负担。
审判员 张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