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顺,男,生于1952年12月,住四川省宜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修富,男,生于1952年5月,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庭江,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巨,男,生于1970年11月,住四川省高县。
上诉人王永顺因与被上诉人罗修富、原审被告李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并且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顺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不再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何锡强
审 判 员 越太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