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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1187号

王永顺与罗修富、李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顺,罗修富,李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顺,男,生于1952年12月,住四川省宜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修富,男,生于1952年5月,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庭江,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巨,男,生于1970年11月,住四川省高县。

上诉人王永顺因与被上诉人罗修富、原审被告李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并且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顺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不再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何锡强

审 判 员  越太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