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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65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徐建华、钱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徐建华,钱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代表人丛军。被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钱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建华、钱晓平交出担保房产杭州市定安路1幢耀江广厦3单元602室房产及权利凭证、腾空该房产并配合处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建华、钱晓平名下位于杭州市定安路1幢耀江广厦3单元6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