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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刑初295号

孔明富孔某抢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富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明富孔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曾庆格曾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无职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O08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经预谋后,至柳州市城中区××附近,趁被害人曾某、袁某、李某下河游泳之机,由被告人孔明富孔某动手将三被害人放在电动车座包下面的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小米手机盗走,后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620元,被盗的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35元。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处扣押该三部手机,现已经依法发还三被害人。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均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共同预谋在柳州市城中区××附近各自寻找目标实施盗窃,所得赃物销赃后由二被告人共同分赃。当日21时许,孔明富孔某盗窃本案三名被害人财物时,曾庆格曾某亦在现场附近对其他作案目标实施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袁某、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孔明富孔某、曾庆格曾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明富孔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曾庆格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黔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静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