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937号罪犯崔万秀,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出生地大韩民国,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万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崔万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崔万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崔万秀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万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万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