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8-14。
法定代表人:陈连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哪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哪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亚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哪玩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5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宝丽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应以双方的基础合同确定法院管辖��双方在旅游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条款,故依法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在出具给被上诉人的《还款计划承诺》中约定:“如有任何一期未及时还款,甲方即原告方可就全部未还款部分,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甲方即被上诉人哪玩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宝丽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