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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781号

裴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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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上诉人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梅运兵

审判员  杨 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