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上诉人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梅运兵
审判员 杨 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