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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150号

龙雪燕与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学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雪燕,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50号原告龙雪燕。委托代理人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道临,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东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学利。被告于学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雪燕与被告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学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雪燕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