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559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
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支恩。
被告:王春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春祥其他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支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春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手机号为××××的电话费936元、违约金(含终端款)961.02元,手机号为的××××电话费267.36元、违约金(含终端款)2265.84元,共计4430.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春祥分别于2012年7月14日、2013年5月22日与原告签订《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两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单位办理无预存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3GiPhone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186元iPhone套餐,承诺在网36个月,则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购机价格购买价值3699元的3GiPhone定制手机终端。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手机号为××××的合同仅履行至2015年1月,尚有6个月不在网;手机号为××××的合同仅履行至2014年7月,尚有22个月不在网。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共欠原告电话费1203.36元、违约金(含终端款)3226.86元,共计4430.22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缴,被告拒不偿还欠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春祥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办理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该业务系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完全义务,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经核实,被告拖欠原告电话费1203.36元,话费违约金405.41元,终端款违约金2877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王春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王春祥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电话费、话费违约金、终端款违约金,共计4430.2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兆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