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2748号原告梁某1,女,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2,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华,被告梁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3。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妻感情尚好。分家析产生育女儿后,夫妻也互尊互爱,辛勤劳动,建造了一处完整的宅院房屋,基本还清了债务。但条件好了,被告却在外屡屡做对原告不忠之事,原告曾原谅他,但被告一犯再犯,最终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某3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一处宅院均分,厕所院落公用。4、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2万元。随诉提交结婚证、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2、是有人中间挑事。3、房屋是老人盖的。如果离婚,孩子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3。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也互敬互爱,勤劳致富。后因迷恋网络聊天,双方产生误会或矛盾。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后表示一定改正自己的错误并向原告道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女儿,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在家庭婚姻生活中,男女平等,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互相照顾,勇于担当家庭和社会责任,和谐理性地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结合原被告的婚后家庭生活情况以及现在的生活态度,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现在要求离婚,事实理���并非充分。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