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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91号

刘香平与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香平,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刘香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绍春,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香平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香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香平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