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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315号

何宴与绵阳市安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宴,绵阳市安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何宴,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禹王街,现住绵阳市蓝澳岛小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安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宴申请执行绵阳市安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安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