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123号原告贾红妮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
贾红妮与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123号原告贾红妮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