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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090号

曾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0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某。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3日向上诉人程某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程某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