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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980号

王新华与陈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华,陈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980号原告王新华,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亚丽,女,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与被告陈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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