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980号原告王新华,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亚丽,女,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与被告陈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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