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范华玉,男,生于1945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汪伯刚,男,生于1954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范华玉申请执行汪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华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范华玉申请执行汪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申请人范华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曾维健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治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