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2171号

张长春与梁龙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长春,梁龙彩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春,个体户。被执行人梁龙彩,教师。申请执行人人张长春与被执行人梁龙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梁龙彩偿还张长春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合计15万元,于2016年3月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梁龙彩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0元,另申请执行人张长春同意只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其他财产(车辆)暂时不需要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1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