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昌莲,农民。被执行人朱法科。本院依据黎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杨昌莲申请执行朱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朱法科系黎平县人民武装部干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黔2631执64号执行裁定书对其工资账户进行止付,直至执行款2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付清时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昌莲沟通,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法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鲲
审判员 刘传义
审判员 牛盛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德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