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52号申请人张艳梅,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任国富,男,48岁,汉族,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国富,经理。申请人张艳梅与被申请人任国富、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