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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452号

张艳梅与任国富、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艳梅,任国富,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52号申请人张艳梅,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任国富,男,48岁,汉族,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国富,经理。申请人张艳梅与被申请人任国富、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