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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53号

纪向东与被申请人邢洪光、邢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向东,邢洪光,邢亚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53号

申请人:纪向东,男性,东明县;

被执行人:邢洪光,男性,东明县;

被执行人:邢亚平,男性,东明县。申请人纪向东与被申请人邢洪光、邢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纪向东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洪光、邢亚平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红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