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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231号

赵晓娟与杜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晓娟,杜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31号申请人赵晓娟,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海艳,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督27号支付令,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海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海艳在工行海西州支行营业室的账号:622208280600212XXXX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桂 群

审判员 赵 海 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正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