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宁阳。被执行人程玉莲。本院在执行王秀英与王某,王宁阳,程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