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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5执239号

孟根宝力格与青格乐图、赵宝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根宝力根,青格乐图,赵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孟根宝力根,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乌拉特后旗地税局干部,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塞北街,身份证号15280119601220****。被执行人青格乐图,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乌拉特后旗地税局干部,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潮格温都尔镇,身份证号15282619630312****。被执行人赵宝,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苏木,身份证号152826197301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5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宝在乌拉特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格温都尔信用社622976059070012****为常用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宝在乌拉特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格温都尔信用社622976059070012****内的存款58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乌 林 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德格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