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76号被执行人魏星。本院在执行魏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时,因被执行人魏星的涉案财产(涉案车辆现由乾县公安局扣押)在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第四条涉财产部分指定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