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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保67号

山东滨建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滨建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67号

申请人:山东滨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忠

被

申请人: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山东滨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山东滨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存款XXX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存款XXX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