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娄玉海(曾用名娄云海),男,农民。
被执行人:刘明富,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娄玉海与刘明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富已向申请执行人娄玉海交付赔偿款2000元,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富在承包地内种植的杨树320棵,待树木成材后再予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刘明富尚有71004.69元的赔偿义务未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明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文山
审判员 朱大可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