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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3615号

张会玲与郝峰、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会玲,郝峰,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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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615号原告张会玲,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建兵,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郝峰(曾用名郝兵峰),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丁栾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921612-9。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同林,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佘家镇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玲���被告郝峰、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会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会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会玲撤回对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杨 超

审判员 刘明亮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绍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