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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行审124号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邹文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邹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22行审124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法定代表人游国森,局长。委托代理人管金辉。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邹文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国土资土执(2015)4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邹文宇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华镇XX村XX小组占用土地建蓄水池,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0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龙国土资土执(2015)336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于同年10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龙国土资土执(2015)4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权利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龙国土资土执(2016)98号《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将上述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邹文宇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华镇XX村XX小组占用土地建蓄水池。上述建筑物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系违章建筑。上述建筑物虽然也同时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但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离,应先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后方可对违法用地作出实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邹文宇作出的龙国土资土执(2015)4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叶东来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