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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293号

林祥斌与许可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祥斌,许可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293号

原告:林祥斌,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许可钦,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林祥斌与被告许可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祥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林祥斌负担。

审判员  戴志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少强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