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404-1号
申请人:吴弟好,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桂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宋椅云,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吴弟好与曾桂芳、宋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弟好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限额冻结150000元。申请人吴弟好以其所有的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弟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限额为15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吴弟好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