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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404-1号

吴弟好与曾桂芳、宋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弟好,曾桂芳,宋椅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404-1号

申请人:吴弟好,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桂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宋椅云,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吴弟好与曾桂芳、宋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弟好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限额冻结150000元。申请人吴弟好以其所有的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弟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桂芳、宋椅云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限额为15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吴弟好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