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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异145号

王才兴与上海盈钵满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才兴,上海盈钵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异145号异议人(暨案件被执行人)丁引娟,女,1969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砖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孙娜,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才兴,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上海盈钵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引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2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才兴与被执行人丁引娟、上海盈钵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钵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5)松执字第1498号】,被执行人丁引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6年9月14日,丁引娟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丁引娟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丁引娟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施建跃

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璋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