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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2157号之四

杨永范、马兆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范,马兆生,丛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21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永范,男,1975年2月23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谷丰南区。被执行人马兆生,男,1960年2月26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丛秀云,女,1962年7月1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执行杨永范与马兆生、丛秀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兆生、丛秀云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丛秀云的工资至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鞠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