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21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永范,男,1975年2月23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谷丰南区。被执行人马兆生,男,1960年2月26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丛秀云,女,1962年7月1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执行杨永范与马兆生、丛秀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兆生、丛秀云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丛秀云的工资至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鞠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