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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财保35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曹思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曹思运,魏桂云,韩平,韩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35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机构代码:4100O108。代表人:柏植军,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曹思运,男,汉族,1969年12月08日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

被

申请人:魏桂云,女,汉族,1967年09月01日生,住址:同上,系曹思运之妻。

被

申请人:韩平,女,汉族,1974年06月10日生,住址:商丘市唯阳区。

被

申请人:韩亚玲,女,汉族,1969年08月19日生,住址:商丘市唯阳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