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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督6号

夏红波、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夏红波,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督6号申请人夏红波,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孙应才,系申请人夏红波西藏行成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商业街**号楼*楼。组织机构代码:30976217-7。法定代表人汤杰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夏红波与被申请人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日发出(2016)鄂0682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老河口浪兄户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的书面异议,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又是针对债务本身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0682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0元,由申请人夏红波负担。

审判员  孟青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千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