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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400号

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9号五金市场3楼A008。法定代表人许军英。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申请执行人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宇轩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930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强制执行到位3198.0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1幢-7幢房屋,因他案首封,本案现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89826.9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