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87号申请人濮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郭秋见,被申请人高焕岭,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至柳屯嘉盛停车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