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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财保87号

濮阳县妇幼保健院与高焕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濮阳县妇幼保健院,高焕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87号申请人濮阳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郭秋见,被申请人高焕岭,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至柳屯嘉盛停车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