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桃花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45311399N。
法定代表人:柯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倩,女,1989年出生,汉族,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执行人:陈跃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人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隆县市政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跃均市政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武隆县市政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市政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熊 强
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
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