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2行审10号

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与陈跃均其他非诉执行审查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陈跃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桃花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45311399N。

法定代表人:柯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倩,女,1989年出生,汉族,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执行人:陈跃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人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隆县市政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跃均市政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武隆县市政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市政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武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熊 强

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

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