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冉体勤,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温宿县。被
申请执行人:杜津民,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杜津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津民给付182630元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杜津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津民价值1826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