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可平。被执行人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波,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可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4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4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