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404执1778号本院在执行周磊与姜玉娟、朱贤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姜玉娟、朱贤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姜玉娟、朱贤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姜玉娟(320411196708141646)、朱贤安(3204111951031016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