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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50号

莫建超与俞雪华、中山市科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建超,俞雪华,中山市科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50号

原告:莫建超,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昌,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雪华,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中山市科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俞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莫建超与被告俞雪华、中山市科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后,被告俞雪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驳回俞雪华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俞雪华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粤20民辖终19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雪华、科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俞雪华、科望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莫建超货款26.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灯饰产品,被告收货后却迟迟不支付货款。2015年3月8日,被告立具欠条确认拖欠货款26.5万元,但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俞雪华、科望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莫建超向俞雪华、科望公司供应灯饰产品。2015年3月8日,俞雪华、科望公司立具欠条,确认欠莫建超货款26.5万元,俞雪华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科望公司印章,该款至今未付。另查,科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投资者俞雪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了原告供应的货物,并在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5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雪华、中山市科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建超支付货款2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6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俞雪华、中山市科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执行中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豫波

代理

审判员  陈玉珍

代理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少颜黄小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