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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358号之一

无锡市品正玻璃钢厂、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品正玻璃钢厂,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品正玻璃钢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锡铁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58974562。

法定代表人:唐敏,厂长。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神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神工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617669X。

法定代表人:景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品正玻璃钢厂与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李冬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