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魏苏苏。被执行人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玲莉。申请执行人魏苏苏与被执行人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云劳人仲案字[2016]第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4月至9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6年8月至9月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予到庭,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臧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蓝天 更多数据: